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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时贵

2020-06-03 11:10: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为社会治理注入法治力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日讯 检察机关是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福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投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时贵,探寻福州市检察机关如何为社会治理注入法治力量、贡献“检察智慧”。

记者:张检,您好!感谢您接受采访。今年初,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就做好今年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作出了部署,请问福州市检察机关如何抓落实?

张时贵:抓落实重点要解决“干什么、怎么干”问题。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已经解决“干什么”问题。围绕“怎么干”,我们在今年全市检察长会议上作了具体部署安排,还专门制定下发今年60项重点任务清单并纳入专项督查范畴,内容含括“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我们将按照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人员、时间安排,突出抓好落实,确保责任一抓到底,取得实效。特别是受疫情影响,我们将实行项目化、清单式管理和跟踪,确保压紧压实责任,努力把疫情耽误的时间弥补回来、打乱的节奏调整到位、滞后的进度追赶上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平稳有序发展。

记者:今年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一个关键词“复工复产”,请问福州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张时贵:疫情发生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部署,坚持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今年重中之重工作。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需求,我们出台服务企业“五定办法”,选定21家民营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重点围绕劳动关系、合同履行、税费减免、金融续贷等热点问题提供检察服务和法律帮助。立足司法办案,我们提出办理涉企案件要落实好“两项政策”。首先是平等司法保护政策。落实落细我市“公检法”重大涉民营企业案件会商协作“三项机制”,建立健全涉企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把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办案重要评估标准。深入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涉企高管尤其是负责人审慎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技术创新、政策把握不准、法律意识淡薄涉罪案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畴,对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和企业主,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处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记者:您前面提到今年福州检察有60项重点任务,落实这些重点任务,有没有一个关键词或期望实现什么目标?

张时贵:这个关键词就是“社会治理”,期望目标是加快推进新时代有福之州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是篇大文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并作出决定,足以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性。检察机关作为一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我们今年提出的60项重点任务清单,几乎都与社会治理紧密相关,这既体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检察担当,也是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着力点。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福州市检察机关今年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有哪些新部署新举措?

张时贵:今年我们重点立足三个方面抓社会治理:首先是立足党委中心大局抓社会治理。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们提出要在强化部署落实上、加快办案节奏上、加大挂牌督办力度上、着力攻坚克难上、推进长效常治上、经验总结提升上等六个方面再加速,深入推进“六清”行动,确保三年为期目标顺利实现。围绕服务打好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我们提出构建“一体履职、打防结合、多方联动”金融检察工作模式,坚持把依法办案、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经济金融风险演变为政治、社会风险。围绕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建设,我们制定实施服务保障福州城市品质提升10条意见,从内河水系治理、古厝文物保护、垃圾分类监管、市容环境整治等方面细化工作要求。

其次是立足群众司法期盼抓社会治理。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着力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比如食药安全是群众反映最强烈问题,我们提出以推进“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食药领域犯罪,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又如环境污染是群众最关切问题之一,我们持续推动黑臭水体、固体废物、尾矿污染等问题治理,部署开展闽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开展助推河湖“清四乱”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建立健全守护海岸线检察协作机制,推广规范多元化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再如人民群众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等领域“假官司”问题反映强烈,我们部署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专项行动,对涉嫌虚假诉讼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秩序。

还有就是立足延伸办案职能抓社会治理。我们始终坚持司法工作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要善于分析研判办案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切实为社会治理出谋划策、贡献智慧。比如,我们在全国探索首创“督促监护令”制度,就是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等问题后,通过送达“督促监护令”,给予监护人相应警示教育,推动监护责任落实,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一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经过去年底以来探索实践,我们牵头会同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最高检、省检察院、市委主要领导充分肯定,最高检要求先在全省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试点,然后总结经验再推行全国。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不断完善“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切实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完善作贡献。

(本报记者 兰国斌 林珊 通讯员 周丕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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