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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 获刑赔钱

2020-06-17 14:53: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7日讯 近日,南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南安市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定被告人林某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同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清赔偿因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84600元,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3780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因投资失败,被告人林某清与朋友吴某明打探消息寻找门路中,得知林某柱承包矿场开山采矿赚了不少钱,便在吴某明的引荐下认识了做“大生意”的林某柱。被告人林某清在听完林某柱的“大生意”介绍,想到只要入股矿场,既做经营者又做管理者,还能赚工资拿分红,一时间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在明知道矿场没有办理采矿证等手续,仍以50万元投资该项目,与林某柱合股在山场开采石窟。其间,林某清在矿场进行现场管理,负责矿场开山采矿的日常运营,包括招聘人员、发放工人工资、现场督工等。2019年3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至南安市公安局称,2013年始,林某柱伙同林某清等人在火烧阁山场进行开挖破坏。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认为林某清有重大作案嫌疑,传唤林某清接受讯问,林某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9年5月24日,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就被告人林某清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了价值技术鉴定:被告人林某清伙同林某柱非法采矿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量为33280立方米,破坏矿产总价值为998400元。林某柱等人非法采矿范围总面积为23635.5平方米,涉案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总额78.37万元,涉案矿区地质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3.5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清参与非法采矿范围面积2560平方米,占非法采矿总面积10.8%。

庭审期间,被告人林某清当庭认罪悔罪。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清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陈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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