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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错账讨还被拒 无奈下诉至法院

2020-07-03 14:36: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害人

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顾虑,要是转账的时候转错人了,对方又不愿意还给你,该怎么办呢?日前,平潭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是经营水产养殖的个体工商户,因为生意关系,银行账户资金来往频繁。2018年5月25日,林某因资金临时周转不开 ,向自己的好友陈某天借款5万元,并承诺当晚便还。

当天晚上10时许,林某通过手机网银,向陈某天转账还款5万元,并发送微信请陈某天查收。

奇怪的是,陈某天一直未收到银行款项进账通知。林某得知朋友陈某天的疑问后,重新打开手机银行进行确认,这才发 现,由于自己的过失,将手机银行中保存的陈某东的账户,误认为是朋友陈某天的账户,错误地将5万元款项汇至陈某东 银行账户中。

在懊恼自己大意的同时,林某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请求协助找回该笔款项。银行承诺将积极联系陈某东,催促其返还该 笔款项。

陈某东是个网约车司机,当他突然收到一笔5万元的进账时,就意识到是别人转错了。但同时,陈某东暗自欣喜“天降馅 饼,看来我今年走大运”。接到银行电话时,他表示很无辜:“这钱又不是我强迫他转的,他自己转错了怪谁?我不还 !”

无奈之下,林某一纸诉状将陈某东诉至法院。

平潭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误将5万元钱款转账到陈某东的银行账户上,陈某东接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已造成林某的实 际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现林某请求陈某东向其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陈某东立 即向林某偿还了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陈某东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 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利益。在这种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 遭受损害的一方称受害人。

在现实生活中,银行转账错误或者话费充值错误的现象已不鲜见,那受益人要不要偿还所受利益,还是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不当得利在法律上其实就是在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即债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 人(受益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生活中,如果意外收到“横财”,要核对清楚是否属于自己的正当得利,即是否系因在先 的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关系而取得利益,如若不是,应尽快联系对方,询问是否系因其操作失误导致,并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翁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