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10日公告
黄垂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黄垂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林信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林信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杜兆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杜兆湘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付雪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付雪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陈奇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陈奇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陈虹: 本院对林一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文连风: 本院受理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02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余东: 本院受理原告谢梅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四)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郑秋娥: 本院受理原告肖衍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9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肖衍俭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郑秋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9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57,319.21元及利息、手续费(按《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廖方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9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文连借款17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7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驳回吴文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吴子平、王兆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文华与被告陈文慨、吴子平、王兆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与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郑存真: 本院受理原告魏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福建省司法干警接待站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0年7月9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福建省司法干警接待站 2020年7月10日 吴国露: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高金兴: 本院受理原原告潘土元与被告高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