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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转手放贷 构成高利转贷罪获刑

2020-07-15 12:16: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5日讯 向银行贷款,再将贷出的钱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给他人,以赚取利息差价,看似一桩“好生意”,实则已一脚踏入违法的深渊。近日,武平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高利转贷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强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15年4月15日,谢某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武平县某金融机构申请到期限为3年、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从该贷款额度中先后贷出50万元、270万元等,再以2%的月息出借给他人,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谢某强凭借这波“操作”,坐收违法所得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2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具有较大的警示教育意义,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而又爱耍“小聪明”的群众,为了追求所谓的高额利润而逾越法律和道德红线,往往得不偿失,人财两空。另外,银行作为高利转贷行为的受害方,要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练光红 李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