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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重庆一公司被厦门湖里法院罚款10万元

2020-07-17 10:34: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7日讯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滥用管辖异议的被告重庆某公司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交纳。

湖里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宝某公司与厦门淘某公司、重庆淘某公司、燃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宝某公司向湖里法院起诉,2018年4月24日,宝某公司与厦门淘某公司、重庆淘某公司签订《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两家公司共同为宝某公司提供淘宝店铺托管服务,双方还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进行了变更。协议签订后,宝某公司依约向厦门淘某公司支付了120000元服务费,并按要求向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支付了35000元推广费。但厦门淘某公司、重庆淘某公司、燃某公司至今未依约履行合同,并存在网店美工网页制作效果差、新品上架迟延、客服回复滞后或无人回应、未实现总销售额目标等诸多问题。

宝某公司要求判令解除上述协议;判令三被告返还服务费、推广费等共计15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重庆淘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湖里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淘某公司主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权,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重庆淘某公司并非本案唯一被告,厦门淘某公司、燃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重庆淘某公司所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三款即规定了“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经法院约谈并依法释明,重庆淘某公司表示清楚上述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坚持该管辖异议申请。重庆淘某公司另确认其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系由律师陈某厅代为出具,已咨询过该律师的专业意见。湖里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重庆淘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现已生效。

湖里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重庆淘某公司在咨询过律师专业意见、明知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并经法院约谈及释明后,仍坚持对本案提出明显缺乏合理性的管辖异议申请,滥用了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害审判活动进行,应当予以处罚。最终,湖里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交纳。日前,重庆淘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