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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触电身亡 谁该为此事故担责

2020-07-22 15:30: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在日常生活中,小到电器维修,大到房屋建设,多数都需要依靠“工人”这一角色完成。然而,部分雇主在雇佣工人时并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劳务合同。那在工人发生意外后,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今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协助他人搭建房子过程中,疑受雷雨天气影响,导致设备漏电,结果陈某不慎意外触电死亡。该起意外发生后,雇主间互相推诿,对责任承担各执一词,都拒绝赔偿,矛盾激化。

得知情况后,前岐法庭及时对接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提前介入、参与矛盾化解。在纠纷调处过程中,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家属认同陈某是因为在雷雨天气操作仪器不当,最终导致意外发生,而雇主也认识到己方的责任,同意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庭也依法对家属与雇主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般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类案件针对的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上述案件而言,接受劳务一方明知在雷雨天气有电击风险,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就该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陈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雷雨天气过程中操作仪器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

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农村自建房、自装修等业务中,提供劳务一方多为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欠缺,缺乏相关的资质,维权能力差;接受劳务一方(业主或包工头)也多为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未能对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也缺乏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意识,赔偿能力弱。且双方一般未签订书面合同,均为口头承诺,随意性大,权利义务不明晰,赔偿主体难以明确。因此,提醒业主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相关业务;尽量订立书面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接受劳务一方(包工头)或业主,可以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一定数量的意外伤害保险。

(林月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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