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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20-07-27 09:58: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7日讯 7月24日,上杭县人民法院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除1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则到庭外,其余5名被告人则在羁押的看守所接受远程视频审判。6名被告人因涉及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非法采砂。2013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林某澄、黎某锋、张某华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高某峰、温某义、刘某华为纠集者,被告人黎某锋、林某澄、张某华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杭县蓝溪镇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和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该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上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高某峰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温某义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刘某华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六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新英 吴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