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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蕉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20-07-30 09:59: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10名被告人获刑  最高刑期23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0日讯 7月29日上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一起由蕉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程、张某铭、陈某水、陈某育等十人及被告单位宁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集中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陈某程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宁德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程在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城澳区域,借助家族势力,通过让家族成员入股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项目,谋取经济利益,引发当地群众多次上访。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程在该区域以宗族势力为依托,笼络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陈某程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铭、陈某水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沐、陈某育、杨某标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走上“以商养黑“、“以政护黑”的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罪组织通过非法经营、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势力;与关某寿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相互勾结,垄断城澳客运行业;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违规操纵基层选举,严重破坏基层政治生态。以陈某程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三都镇城澳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蕉城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舒宁  谢一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