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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培根的另一面

2020-08-22 11:45: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很多人都听过弗兰西斯·培根的大名,那句流传400多年的格言——“知识就是力量”几乎是妇孺皆知。他的散文与莎士比亚的诗歌齐名,他的哲学成就堪称现代哲学的开拓者,史书上常称其为“散文巨匠”和“哲学大师”。

也许是智者培根的光环过于耀眼,使得后人往往只看到他光亮的一面,而轻忽其阴暗的另一面。英国法官丹宁在85岁那年写的《法律的界碑》一书中,对培根下了一个颇为精当的评语:“脑袋是金子的,但他的脚却是泥的。”英国诗人蒲柏则是这么描述培根:“培根曾是多么才华照人啊,他是人类中最有智慧、最光辉、最卑鄙的一个才高而德薄的散文家。”

培根在政坛上长袖善舞,官至掌玺大臣、总检察长、大法官。位高权重的他却屡屡受贿,在当时的政界、司法界是出了名的,诸如奥贝里控告威廉·布鲁克爵士,先以100英镑打点;爱德华·埃格顿控告兄长,送上400英镑“意思意思”,培根都一一笑纳。最后国会指控裁决他有罪,幸得国王开恩,培根才免遭弹劾。但他贪官的污点则是永远抹不去的。

十六十七世纪的英国,官场混乱,行贿几成当时的惯例,受贿则是官场的常态,正如罗素所说:“在那个年代,(英国)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废弛堕落。几乎每一个法官都接受馈赠,而且通常双方的都收。”但这决计不能成为宽宥培根受贿行径的理由。当年英国也有高风亮节者如爱德华·科克大法官,洁身自好,一身清白,培根何以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主因还是在自身矣!

或曰:培根直言不讳承认受贿,他尽管收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赂金,但并没有替其袒护,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换言之,“贪赃”不“枉法”。对此,我们不禁要诘问:不“枉法”就能堂而皇之地“贪赃”么?其实,“枉法”和“贪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标示的是司法公正与否,后者彰显的是为官清廉与否,两者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未必有着必然的线性的因果关系。倘若既“贪赃”又“枉法”,那是错上加错,罪加一等。像培根那样“贪赃”而不“枉法”,虽说没有“冤判搅污了水源”(培根《论司法》),但由于缺失操守、迷失道德而成了金钱的俘虏,大法官的英名岂不如培根自己所言:“受秽污之玷?”

身居大法官高位的培根薪俸不可谓不高:1608年,培根的年收入是5000英镑;十年后,年收入增至16000英镑。但如此丰厚的收入抵不住他的挥霍无度。据说,培根非常讲究感官上的舒适,不但自己穿着华丽的服装,而且40名男佣女仆也得一律穿用西班牙皮革制成的靴子,他不断地用奢侈品装扮自己,还有灯红酒绿的“雅好”。如此追求一流物质生活,肯定是入不敷出,“寅吃卯粮”,债台高筑。(有史书称:培根死时尚欠债20000英镑!)当一个人的正常收入与自己所孜孜追求的奢豪生活欲望形成巨大反差时,倘不能节制这种欲望却任其膨胀,那么,以受贿等非法手段敛财便是必然的路径,只是时间的迟早、数额的大小而已。

(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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