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8月25日公告
石秀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石秀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肖银雪: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肖银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朱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朱飞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吴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吴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王芳: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王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苏丹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苏丹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郑民全: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玲与被告郑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张雪娟: 本院对原告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02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吴依水: 本院对林善煜诉吴依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庄长平: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庄长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庄长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刘方敏、汪连香、刘方运、刘方忠、谢东奇: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里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甘琳: 本院受理原告黄蕾与被告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蔡昭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蔡昭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90.17元;二、蔡昭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20年3月2日的利息为3970.42元,另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周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二、周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20年3月2日利息为7112.59元,另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俞和兴、邓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借款合同;俞和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676.72元;俞和兴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9年9月30日利息为8203.94元,另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邓桂英对俞和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有权以俞和兴位于沙县鸿图花园房地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张福川、陈建杰、陈兴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一、张福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883.99元;二、张福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20年3月2日利息为25362.18元,另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三、陈建杰、陈兴光对张福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陈小亮、罗丽梅、王燕治、苏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陈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陈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20年2月28日利息为25027.13元,另自2020年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罗丽梅对陈小亮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王燕治、苏骏对陈小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