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院70周年峥嵘岁月
求索篇: 笃行致远 与时俱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事业迎来了春天。 改革开放在各个领域如火如荼,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引导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人民法院工作也进入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顺应改革开放发展需要,1980年,省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审理与指导全省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又先后设立了司法行政处、研究室、林业审判庭、法医技术室、知识产权审判庭、执行庭(局)等,内设机构渐渐完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公民、法人间的民事关系日趋复杂,各类民事纠纷大量涌现。 “审判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这时出现大量商品房买卖、房产承包、开发经营、土地转让、大标的借贷等新类型纠纷,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71岁的省法院民一庭退休法官张乃慰告诉记者,面对上个世纪90年代大量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于最初没有对应的成文法规,法官只得在办案中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大量学习讨论研究会。省法院还专门召开全省法院房地产案件研讨会,为该类案件提供审判指导,并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提供实践经验。 “随着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到2010年我退休的时候,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健全,更多案件实现了‘有法可依’。”张乃慰说。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省法院先后多次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等部门争取经费用于各级法院审判法庭、人民法庭(“两庭”)建设,全省各地法院陆续建立一批“两庭”。为了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省法院多次对全省法院审判法庭建设作出部署。至1995年,全省法院建成具有大、中、小三种规格的审判法庭约300余个。同时,各级法院普遍配置上了业务用车,为开展审判工作带来更多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