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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间人”情绪过激 致人轻伤获刑四个月

2020-10-15 10:25: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5日讯 本是受邀帮助调解的“中间人”,却在调解过程中情绪过激与人发生争执,最终造成他人二级轻伤并因此领刑。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陈某理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9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陈某理应陈某珍邀请到大田县武陵乡大石村部,帮忙调解陈某珍与被害人陈某征的土地纠纷。陈某理在调解中与陈某征发生争执,后村干部见双方快打起来,将两人劝离了村部办公室。陈某征在大石村部停车场与陈某理互相谩骂,陈某理用力拍打陈某征小车引擎盖,陈某征见状冲到陈某理面前,随后双方发生拉扯、扭打,在拉扯、扭打过程中,陈某理致陈某征身体前倾、面部朝下摔倒在地,导致其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长达5.8CM,双眼眶、鼻背及上唇软组织损伤。陈某理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理为被害人陈某征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同意赔偿给被害人陈某征医疗费等计人民币43600元。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理因调解他人土地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其情节后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卢新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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