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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10月22日公告

2020-10-23 15:37: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杨声美:

本院受理原告林素英与被告杨声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闽0304民初302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福建天龙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黄宇俊:

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彬与被告福建天龙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陈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月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大田县永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沈小军: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1748号原告三明市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林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540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林武、高家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林武、高家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540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林道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林道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540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张博群、郑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张博群、郑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540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魏文连、林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魏文连、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540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陈海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陈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540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陈榕秀: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榕秀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0)榕仲受145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榕仲裁145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陈则延:

本院受理原告杨绍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8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则延应支付尚欠原告杨绍华水电器材配件材料款17587元及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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