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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10月24日公告

2020-10-27 11:48: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吴卫红、江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闽0481民初3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刘孟云、陈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英与被告刘孟云、陈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刘孟云、陈国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陈燕英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200元,本息合计35,200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孟云、陈国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刘孟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训新与被告刘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刘孟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陈训新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0,400元,本息合计70,400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孟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蒋芳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佛林与被告蒋芳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叶佛林与蒋芳香离婚;二、婚生子叶培源(2007年7月26日出生)由叶佛林负责抚养教育;三、蒋芳香在不影响婚生子叶培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对婚生子叶培源的探望权,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四、驳回叶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5元,由蒋芳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游光员: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光员、徐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游光员、徐春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1937.91元、利息239705.42元(利息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息合计781643.33元,并从2020年1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16元,公告费600元,由游光员、徐春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蔡日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蔡日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原告购车分期贷款本金62486.72元,利息(含复利)2233.24元,费用(含专项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11352.49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合计76072.45元;并从2020年3月1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含复利)至上述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闽GNS651炫威牌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35001332699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负担17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谢植柏、黄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谢植柏、黄桂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00.18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谢植柏、黄桂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4日

福建杭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杭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榕仲受54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4日

福建上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正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44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4日

福建上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44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4日

福建上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谕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44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4日

长沙星城壹驰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林方泰诉你单位有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台劳人仲案字[2020]第465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1月4日上午9时)。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三楼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仲裁科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将依法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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