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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10月15日公告

2020-11-11 11:43: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玉兵、林美玉(原住福建省三山镇埕边村王厝里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好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游辉(原住福建省三山镇沁前村北游庄280号):

本院受理原告肖义成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投资款1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张丽(原住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湾里8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郑恭宁(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后郑村88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钦铃与被告郑恭宁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告林钦铃与被告郑恭宁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江华钦(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68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立与被告江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判决:江华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建立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俞永珠、陈爱琴(原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县三山镇良棋村上陈62号):

本院受理原告游水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俞永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游水英偿还借款本金183000元及相应利息;二、俞永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游水英偿还欠款436元;三、驳回游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林荔芳:

本院受理原告章启华与被告林荔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2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章启华与林荔芳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章启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张泽友:

本院受理原告刘昌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泽友归还4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12月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2018)闽0723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邱江磊:

本院受理原告邱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36000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兰文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汀红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2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文河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福建省汀红木业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5日始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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