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善用信用修复助力案件执行

2020-12-04 11:47: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4日讯  “诚信”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立足之本。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在让失信者受到应有惩戒的基础上,也给予失信者修复信用的机会,从而助力案件执行。

2019年1月,寿宁县平溪镇某超市经营者周某从一个不明身份的送货人处购入“天之蓝”白酒7瓶、“海之蓝”白酒43瓶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5箱。上述白酒货值7140元、饮料货值580元。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案涉白酒为假冒产品,案涉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高度相似,足以引起混淆。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周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扣押涉案白酒及饮料,决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3000元。其后,周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寿宁法院强制执行。

寿宁法院干警在执行中发现,周某有履行义务意向。同时,村委出具被执行人经营不善与家庭困难证明,周某暂无履行能力。按照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据《寿宁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周某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法院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促其诚信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 肖江鸿)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