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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官异地调配制度

2020-12-21 14:18: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在疫情防控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其影响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是强大组织力的表现 ,而组织力建设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检察官亦需参与社会治理。在辖区内统一调配检察官,提高检察机 关的整体办案能力,是提高检察机关加强组织力建设的有力举措。

一、检察官异地调配的概述

检察官动态调配是在检察一体化的前提下,解决人案矛盾的一条有效途径。因办案人力资源不足,还可通 过调整办案权限、调任或是增加员额检察官比例等方式解决,这些方式与员额检察官调配的区别有必要进一步明晰 。而员额检察官异地调配,调整的是检察官,案件的办案权限仍在原来所属的检察院。案件对外的名义仍然是受理 地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异地调配并不牵扯检察院之间的员额比例,只是短期内赋予某位或多位检察官履行某项办案 权限。

二、检察官调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检察官调配的必要性

以办案为中心的要求,加强办案力量,调配业务专家审查案件。“离开办案,检察机关什么权力也不能行使,谈监 督就是空中楼阁。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调配检察官是为了提 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在某个一定规模的案件面前,某一个具体的检察院内的办案力量无法独立完成是完全有可 能出现的客观情况。一旦出现这种状况,调集专业力量强的检察官集中力量办大案,一方面减少摸索产生试错的时 间,节约了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避免了因缺少相应的经验,没有把握好时机提取证据,过迟造成 某些证据因时间的流逝而无法提取,或反复询问或讯问引起证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警觉而再也取不到核心证据,这 些都会影响案件质量。因此,以办案要求为需求调配员额检察官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检察官调配的可行性

该制度在201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中有提及,表述为上级人民检察 院可以在辖区内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此时的检察官异地调配制度还无法律规范,而且《关于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颁布时未显示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的事项,从最高检制定司法 解释的相关规则可知,其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与法律相当效力。但在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 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这就是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员额检察官异地调配履 行的职责,仅系办案职责。

三、落实检察官异地调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的初任标准不同

县域之间可能因为是否是贫困县等因素,而对是否要求过本科学历就有区别。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在同等学历水平 条件下,省级员额检察官与市县级的员额检察官初任时所要求的工作年限不同,前者要求3年以上,后者要求2年以 上。当然,最高检的员额检察官的初任标准要求更高。另外,遴选制度带来的不同,下级检察官想成为上级检察院 检察官,一般要通过遴选。既然有考试制度,就有竞争。那么通过遴选到上级的员额检察官与被直接调配到上级的 员额检察官,从任用标准角度看是不同的。

(二)检察官的权限不同

权力清单规定检察官的权力清单要根据不同层级的检察院的办案职责予以确定,也就是说,不同层级的检察官的办 案职责不同。如县级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被调配到市级检察院办案,其所享有的办案权力从常理角度看,就不应保留 副检察长的办案权限。因此,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被调配到上级检察院办案,其能否拥有原所在地的检察官办案权限 ,以及与上级检察院同等级别检察官一致的办案权限就存在争议。

四、完善检察官异地调配制度的建议

(一)检察官轮岗培训

为适应检察官调配制度,需要有目的地对员额检察官进行轮岗式业务培训。轮岗交流各专业人才,使某方面的精英 对检察工作全局进行了解与熟悉,从而能从全局角度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如民事公益诉讼更多的线索来源于生态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来源于刑事检察中的案件。

“四大检察”是共通的,但要做到融会贯通的前提是员额检察官对“四大检察”的业务都应有所了解,并钻研其中 一项或多项。从而为员额检察官调配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

(二)被调配的检察官的身份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有利于同级人大对使用单位的用人工作进行监督,对使用时间和管理被调配干部的全面监督及同步监督。 同时,备案制度使被调配检察官身份不尴尬,有利于其开展侦查或出庭支持公诉,所取得的证据及庭审不违反程序 。

(三)调配原则

检察官异地调配以特殊性需要为前提。群体性案件或是需要团体工作的案件,如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虽然案件量不 大,但因转隶后,大量的自侦专家已经流出到监察部门工作。因此在重新培养更多的侦查员过渡期,跨院调配具有 侦查经验的员额检察官,就很有实际意义。需要团体工作的案件,即需要组成检察官办案组才能完成的案件任务。 若是独任检察官就能完成捕诉工作或是诉讼监督工作,则完全可能通过指定案件管辖实现资源配置。

(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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