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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对手是什么?

2020-12-21 14:51: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读白建军《罪·恶》

《罪·恶》

白建军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作者在北京大学开设的最受欢迎的通识课程之一——犯罪通论的基础上,经过十余年的积淀与精心讲解,编 写成的一本极具可读性的通俗读物。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白建军教授写了一本研究犯罪学的书《罪·恶》。他说,过去,华罗庚上车间讲高等数学,用绳 子打比方就可以讲优选法,讲得大家都鼓掌,都能听得懂。他写书追求的笔法不是那种正襟危坐的学术著作,是让 “坐地铁的人”看,要十分的通俗易懂。

白教授用十二宫格体写犯罪学,这是一个有趣的发现。他把复杂的犯罪行为拆开来洗干净。“罪与罚”因为有“刑 罚不仁”,因为有滥刑,因为刑罚的适用会剥夺公民自由,所以才有除刑。纵向看,动刑、除刑、量刑、用刑,是 刑事法制的四大环节。犯罪性决定动刑,犯罪化决定除刑,犯罪规律决定量刑的轻重,加害和被害的互动决定要平 衡他们关系的用刑。白教授示范了一个不知疲倦的思维过程。

罪与恶并非总是同义等值的。按照罪大必定恶极的逻辑,一个人一旦在法律上被定罪,便被抛入道德泥坑。或者, 一旦被认为为恶,便有几百个刑法上的罪名恭候,定罪是迟早的事情。科学理性地对待犯罪是一个文明、文化成熟 的标志。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其严酷性,而是因为其不可避免。犯罪率与重刑的相关性大小,所 谓行政有效性也就是行政机关发现犯罪的效率,我们都知道犯罪最猖獗的时候往往会用最严酷的刑罚,正所谓“乱 世用重典”。中国古代有很多皇帝,为了防止贪污腐败,大搞严刑峻法,比如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规定,抓 到贪官直接剥皮,但明朝还是死在了官场腐败上。可见,严刑峻法不可能阻止犯罪,因为严刑峻法消除了边际威慑 力。

什么叫边际威慑力?就是犯罪越重,惩罚越重。打个比方,绑架罪要判10年,杀人罪判死刑,为啥绑架罪轻判、杀 人罪重判?这是为了警告犯罪分子,你绑架坐坐牢还能出来,可你要胆敢往前一步,把人杀了,一定杀无赦,这就 保护了人质的安全。但是,严刑峻法却让这种震慑没用了。比如说,绑架罪一律都判死刑了,那如果我是绑匪,绑 了人是死,杀了人也是死,但只要人质活着,他就很可能会举报我,那我为什么不灭口?严刑峻法之后,死刑对绑 匪的边际震慑力完全没有了,结果一定是绑架罪减少了,杀人罪增多了。

这几年朋友圈多次见到的一个论调,拐卖妇女儿童的都该判死刑。从情感的角度讲,拐卖人口会给受害家庭带来严 重的伤害,甚至造成家庭成员终身的心理创伤,不杀不解心头之恨。但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考量是,如果每个拐卖妇 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都被判死刑,那么一旦有被发现的可能,他们就更有可能直接杀死受害者,掩盖罪证,这无疑将 造成更大的伤害。从这个角度来说,并不是刑罚越重越好。刑罚所解决的是整个社会重要的行为“硬边界”问题, 所以要追求理性,要有普遍意义上的正当化源头,才能经得起现实的反腐拷问。追溯这种合理性的源头,看似无关 紧要,其实却关系到法治的社会根基。

法治的社会根基是什么?最近揭露的“纸面服刑”案件,让人倍感沉重。内蒙古发生了巴图孟和案,巴图孟和一天 监狱都没有进,靠的是保外就医,而且一张保外就医证明多年“有效”。北京郭文思减刑案,则是违法减刑,其父 以金钱“开道”,通过多人运作,他先后9次被减刑。刑罚的各项功能,包括对罪犯的惩戒和改造,对被害人及其 家属的安抚,对潜在犯罪人的警戒和威慑等,都需要通过罪犯服刑来实现。一个案子涉及的三方:受害者、加害者 、司法者,变成了受害者、付钱者和收钱者。除了受害者,加害者没有了,变成了付钱者;司法者也没了,变成了 收钱者,法律的功能当然也就没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量,变成了帮助司法者计算收钱的数量。于是,加 害者付了钱逍遥法外,司法者收了钱中饱私囊,只剩下了受害者,四顾彷徨,茕茕孑立,冤沉大海。

读完此书,会有一种从一场沉重、阴郁的噩梦中醒过来的感觉。我想说的是——为什么我们要读一本这样的书?不 是为了搜集知识,体验人生,其实在于跳出思维围城,去观察其背后的本质属性。罪犯破坏的是具体利益,不受约 束的权力破坏的则是抽象规则。所以犯罪和罪犯是法律惩治的对象,而不是对手。法治真正的对手是不受约束、肆 意任性的权力,它动摇的是法治的根基,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黄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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