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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12月23日公告

2020-12-24 17:13: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安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年12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饶鹏奕

联系电话:18064520835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大洋坪工业园区二路5号

福建安杰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清算组

组长:饶鹏奕 成员:陈浠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运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运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田县兴田营业部不慎遗失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2CFU36B;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20416110047000),现声明作废。

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田县兴田营业部

2020年12月23日

黄启珍:

本院受理原告邱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8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启珍应返还原告邱春梅借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王海辉:

本院受理原告曾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8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海辉应返还原告曾斌借款1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8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

一大队关于荔城区现有

测试卡口点位的通告

为保障我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进一步规范行车秩序,荔城区已陆续启用各类视频监控对交通违法进行抓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设置的测试卡口点位重新通告如下:

具体点位:荔港大道清前卡口、西天尾莱克卡口、北高呈山村卡口、北高院后村卡口、涵港大道惠下1卡口、涵港大道惠下2卡口、荔园路南郊卡口、荔园路莘郊卡口、新度新溪村卡口、荔港大道瑶台卡口、国道324线赤溪中石化卡口、国道324线洞湖口卡口,以上点位限速60KM/H,城港大道二十四中卡口,限速80KM/H。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直属一大队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南靖县八零一娱乐城不慎遗失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2018年12月24日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编号:350627160016,现声明作废。

南靖县八零一娱乐城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南靖县龙山镇锦山水电站不慎遗失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3 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627600000424,现声明作废。

南靖县龙山镇锦山水电站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易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210064343,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易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福州恒立顺塑胶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恒立顺塑胶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泉港区南埔利家便利店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350505600169877),现声明作废。

泉港区南埔利家便利店

2020年12月2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12月22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8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955622512

联系人:吴水华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林柄村安置房5#楼202室

莆田市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顺阳乡世荣竹木加工厂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建瓯市顺阳乡世荣竹木加工厂;印章编码:3507830017870;规格:3.8cm),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顺阳乡世荣竹木加工厂

2020年12月23日

变更声明

兹有“泉州亿龙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变更为“泉州亿龙电器有限公司”,现刻有“泉州亿龙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壹枚,财务专用章壹枚(编号:3505040007356),现声明作废。

泉州亿龙电器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12月20日股东决定,福建沁窠岩茶业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五千万元人民币减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960607633

联系人:林晓青

联系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68号天心花园5幢1单元101室

福建沁窠岩茶业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聚点休闲吧不慎遗失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3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8250043878,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聚点休闲吧

2020年1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城卫医罚(2019)X1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蔡碧容,女,汉族,身份证号:350321198310167346,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589弄98号1号楼2梯1004室。联系电话:13950721683。

2019年10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643号的牙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见到当事人洪建福和另一名女医生正在分别为患者进行牙科诊疗,当事人洪建福无法提供该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无法提供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见到的女医生也无法提供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医疗器械、《门诊日志》等作为证据登记保存。

2019年10月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洪建福进行询问调查。2019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再次对当事人洪建福进行询问调查。2019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对现场见到的另一名当事女医生身份进行核查,发现洪建福妻子蔡碧容与当事女医生的照片相符,我局执法人员向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提取了蔡碧容的户籍信息,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蔡碧容到城厢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受询问调查,但蔡碧容借口在福州学习,拒绝接受调查。2019年12月30日和2020年2月24日因案情复杂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两次批准延长洪建福非医师行医案办案时间。2020年3月18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随机抽取的《门诊日志》中登记的4名患者进行询问调查,4名患者所陈述的时间、诊疗项目、诊疗费用等与门诊日志上登记的内容一致。2020年5月19日洪建福、蔡碧容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不改变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2020年6月10日我局向洪建福、蔡碧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卫医罚[2019]X10-1号、莆城卫医罚[2019]X10-2号。2020年7月23日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向我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莆卫行复答[2020]1号、莆卫行复答[2020]2号,根据通知书内容,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了《被申请人答复书》莆城卫行复答[2020]1号、莆城卫行复答[2020]2号。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莆卫行复决[2020]1号、莆卫行复决[2020]2号。2020年11月6日我局向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对当事女医生的照片通过警务通比对后与蔡碧容(女,身份证号:350321198310167346),相似度99.54%,并提取了蔡碧容的人员基本信息。2020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分别对随机抽取的就诊患者进行照片辨认,经辨认为患者诊疗的女医生与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到照片的女医生相符。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荔城区国赞口腔法人宋燕平进行调查询问,宋燕萍与当事女医生身份不符,且不认识洪建福,未与洪建福合作过。综上,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643号的牙科诊疗场所开展牙科诊疗的两个人是洪建福和蔡碧容,现场检查发现的门诊日志是洪建福、蔡碧容在该牙科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时记录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11月,经重新梳理门诊日志中登记的诊疗收入,其收入共计160970元(拾陆万零玖百柒拾元整)为洪建福、蔡碧容夫妻共同经营的共同收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643号非医师行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05日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10月05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0份;(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各1份;(4)当事人洪建福户籍证明1份;(5)蔡碧容户籍证明1份;(6)现场检查照片14张;(7)洪建福医师资格查询记录1份;(8)蔡碧容医师资格查询记录1份;(9)2010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0)无证行医查处公告书1份;(1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2)微信转账支付截图照片2张;(13)指认照片1份。(14)门诊日志1本、违法所得统计表1份。(15)行政复议决定书2份;(16)辨认照片3份;(17)行政执法协助函1份;(18)通过警务通人脸识别的照片及蔡碧容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莆城卫健[2019]165号)65条违法程度严重(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处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城厢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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