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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职后对薪酬不满 深夜潜回“老东家”行窃

2020-12-30 12:18: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经审查起诉,该男子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刑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30日讯 因为离职时觉得单位支付的薪酬过低,郑某怀恨在心。离职后,其蒙面打扮进入原公司盗走电脑……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对外通报了这一案例。目前,郑某因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离职后对薪酬不满

回原公司盗窃电脑

去年6月,郑某刚刚从公司离职。离职后不久,郑某收到了在职期间的薪酬。“这也太低了吧!”郑某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工作那么辛苦,公司却给这么低的工资不合理。于是,他想出了一个损招。

2019年7月28日凌晨,郑某穿着黑色连体雨衣、戴着帽子且遮挡面部来到公司,用之前工作时的钥匙打开办公室大门。郑某先是到总经理办公室,翻箱倒柜找了10多分钟,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便拿走了放在桌上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随后,郑某又进入洽谈室,把总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带走。

次日,公司发现财物丢失,立即调取公共视频查看,并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消息。此时,郑某还没退群,看见微信群里一条接一条的消息,他慌了,不知该如何是好。根据公共视频信息,公司怀疑是郑某所为,遂报警。

郑某到案后,虽然辩解并非想要偷窃电脑,而是对公司支付的薪酬有意见。但面对证据,郑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提起公诉

构成盗窃罪获刑罚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早在入职之初,郑某和几名员工就曾反映过实际收入与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当时,公司为此还专门开会作出解释,郑某就没有再提出异议,并且在试用期届满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郑某这一行为,表明他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金额是认可的。”承办检察官表示,若郑某对于公司支付的报酬不满,应该直接和公司沟通协商,而非采取离职一个多月后深夜盗取公司电脑的方式。

事后,郑某将电脑归还给了公司,也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但经鉴定,郑某盗窃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为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目前,郑某已经被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生活中难免遇到各种问题,但切记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否则最终的结果不仅是问题无法解决,还可能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本报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黄文昌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