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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彩礼纠纷 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2021-01-25 12:00: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处女方返还男方礼金9万元,并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9年3月,吕先生与何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5月27日订婚,2019年6月28日按民俗举办酒席结婚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女方收取男方结婚礼金18万元。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吕先生要求何女士返还彩礼,被告何女士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吕先生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所给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吕先生与何女士缔结婚姻,按照当地的习俗向何女士给付了彩礼,虽按农村习俗订婚、举行了婚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吕先生要求何女士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因婚约彩礼返还形成纠纷,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时,应综合双方有无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大小,结合当地的风俗等因素酌定。本案中,吕先生与何女士虽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按50%的比例返还,即何女士应返还吕先生礼金9万元。

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叶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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