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持刀威胁劫钱财 得手后留下“借条”

2021-02-08 10:06: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8日讯 王某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驾驶员钱财,近日,长汀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20年8月11日19时许,王某以租用车辆为由,让朱先生驾驶小轿车到濯田镇刘坑村接送到长汀城区。当王某坐上小轿车后排后,用左手勒住朱先生的脖子,右手持西瓜刀架在朱先生的脖子处,以急需还他人欠款为由向朱先生“借款”20000元。当朱先生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时,王某仍继续持刀威胁朱先生,要求最少“借款”4000元。随后,朱先生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2000元,再向朋友借款2000元转账给王某。王某得款后向朱先生出具“借条”后离开案发现场。8月13日,王某在长汀县某宾馆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王某家属退还朱先生损失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时,王某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预缴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抢劫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其中16000元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且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罗礼发 雷天宝)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