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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男女贩卖亲女 买卖双方均要担责

2021-03-01 17:15: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一对非法同居的男女生下孩子后,谁都不想抚养,反而想尽快处理掉这个“麻烦”。日前,龙岩市新罗 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拐卖儿童案,卖家竟是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买家则是一对多年未生育的夫妻。 最后,买卖双方均触犯刑律,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019年4月初,非法同居的邱某、伍某生下了一名女婴,可他们并没有因为孩子的到来感到喜悦,而是 双方都不愿抚养。经过多方打听,俩人联系上了一对多年未生育的夫妻曾某和梁某。2019年4月11日, 邱某、伍某将出生仅4天的女儿以31999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某、梁某夫妻抚养。2020年7月,公安机关获 悉相关线索,将涉案女婴解救出来,相关涉案人员也被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伍某为获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钱款,出卖非婚生子女,该行为已 构成拐卖儿童罪。由于俩人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退还买卖所得钱款,法院一审判处俩人有期徒刑2年、 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而求子心切的曾某、梁某夫妻,虽然对收买回来的女婴悉心照料,但他们为了收买孩子向他人收集出卖 儿童的信息,并最终与伍某取得联系、支付相应钱款,将涉案女婴带回家里抚养,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 儿童罪。由于被告人曾某、梁某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且认罪认罚,案发后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儿童的权利,我国法律对收养关系进行了严格规定。但现实中,仍有人打着“ 送养”的名义进行“亲子亲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骨肉。这样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应以拐 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想收养儿童的人,必须通过正规的途径向民政局依法申请,不要通过“中间人”支 付所谓的“营养费”“介绍费”去收养孩子。“不懂法、不守法”不是借口,不能免责。买卖人口的行 为是现代法治社会不能容许的,也是我国法律坚决打击的,希望大家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成龙 陈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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