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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3月6日公告

2021-03-08 13:46: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姚秋全:

本院受理贾鲁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6日

廖德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30民初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6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告知评估结果及拍卖通知书

(2021)闽0103执恢4号

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美娟、郑祖潮、苏松青、福建立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美娟、郑祖潮、苏松青、福建立川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付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松青名下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78号香江红海园三期31#楼1层01店面、02店面的价值进行评估,其中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78号香江红海园三期31#楼1层01店面估价为人民币1212000元;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78号香江红海园三期31#楼1层02店面估价为人民币1187100元。此外,本院还通过网络询价对被执行人郑祖潮、林美娟名下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926、1929单元房产进行估值。其中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926单元房产在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估价为113006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估价为791388元;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估价为813752元,本院拟按上述估价的均值作为评估价(即人民币911735元);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929单元房产在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估价为109789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估价为768623元;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估价为790588元,拟按上述估价的均值作为评估价(即人民币885702元)。另,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闽0103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如对评估结果或上述拍卖裁定有异议,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有优先购买权者,亦应于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

2021年3月6日

赔礼道歉声明

本人洪文炎,男,38岁,因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欲出售,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该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在此真诚悔罪,深感该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之大,触犯国家法律之深,并在此作出保证今后不会再犯,以自身实际行动做到爱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社会公共利益。

声明人:洪文炎

2021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融捷物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车辆道路运输证,证件信息:闽交运管榕字350181202693,经营许可证号350181670943,车牌号:闽AG1611(黄色),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融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陈大妹小吃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7020001779;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陈大妹小吃店

2021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爱菲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8163440XK,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爱菲贸易

有限公司

2021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爱菲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司橡塑的圆形公章一枚(内书:莆田市城厢区爱菲贸易有限公司),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爱菲贸易

有限公司

2021年3月6日

执业证遗失声明

张君梁,2021年3月2日因保管不善,遗失福建省司法厅2017年8月1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501201210838606,执业证书流水号:10811568,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君梁

2021年3月6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莆自然资行罚字〔2020〕第5201号

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度下村13组吴文金: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对你破坏耕地建设养殖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吴文金,联系电话18050573860,身份证号350321194706216417,住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度下村13组,于2020年6月,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度下村吴文金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擅自破坏坐落在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吉城村耕地建设养殖池,该地块四至:东至耕地;西至耕地;南至耕地;北至耕地。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测绘人员对该地块进行现场勘测和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于2020年11月13日做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莆自然鉴[2020]2号),6.01亩耕地被深挖改造成养殖池,耕作层均已被破坏,已完全丧失耕种功能,耕地破坏程度严重,2.546亩虽已回填了松土进行复垦整改,但存在复垦平整度不够,田埂及排水设施未施工,耕地破坏程度较轻。经比对2018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8.556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破坏耕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证明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破坏耕地程度鉴定结论(莆自然鉴[2020]2号)等。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莆自然资行罚告字〔2020〕第52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莆自然资行罚听字〔2020〕第5201号),在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0]98号)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度下村吴文金对6.01亩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对2.546亩已复垦的耕地进行田埂及排水设施进行施工;

2.对被破坏的6.01亩耕地按耕地开垦费(每亩7300元人民币)的1.7倍处于罚款,计74584元。

你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将上述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行:莆田农商行忠门支行

账号:9040412010120130200001

联系人:程家勇 电话:0594-5900343

地址:莆田市政府机关四号楼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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