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从事生猪屠宰 非法经营双双获罪
2021-03-18 15:04: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 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2年、1年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5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中旬,汤某某明知周宁某镇并非国家定点生猪屠宰点,仍在该处私设生猪屠宰场所,并在购买价值7.4万余元生猪进行屠宰后销往该镇,从中获利5000元。范某某明知汤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仍决定与其共同出资购买生猪,并在上述地点私自屠宰。在屠宰完毕后,汤某某、范某某各分得一半生猪产品进行贩卖。 2020年9月29日,该生猪屠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汤某某、范某某购买的生猪2头、已屠宰生猪1头。截至被查获,俩人各获利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宁德长安网记者 汤伊宁 通讯员 陈舒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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