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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4月9日公告

2021-04-12 15:52: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黄顺荣:

本院受理原告庄文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322民初1737号),庄文良起诉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18395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李贤森:

本院受理原告谢绵东与被告李贤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李贤森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谢绵东借款本金17.2万元,并自2018年11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0.8%支付利息。二、李贤森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谢绵东违约金1.72万元。案件受理费4386元,由李贤森负担。公告费600元,由李贤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遗失声明

福州宏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 3501110014606,现声明作废。

福州宏源通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尚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尚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王雯健: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416号原告蒋宏华与被告王雯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杨丙丁: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463号原告李清生与被告杨丙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施水仙: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4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告施水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方齐伟:

本院受理原告洪华山与被告方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黄友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吴长贵: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443号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长贵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8912.71元及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福州浓之韵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分别受理申请人张凌云、刘春梅与被申请人福州浓之韵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2案[(2020)榕仲受610、61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榕仲裁610、61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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