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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3月30日公告

2021-04-13 10:50: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3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祁(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41018046)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666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叶玉明

联系电话:18505018088

中祁(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5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9822000624,现声明作废。

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鼎分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州恒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110129798,现声明作废。

福州恒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余艳萍、黄进枝: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余艳萍、黄进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余艳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普惠金融卡欠款本金29412.71元、利息2505.97元、违约金414.56元(计至2020年3月21日)及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黄进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8元,由你们负担)。具体判决内容以本院下发的判决书为准。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许祖银:

本院受理原告朱圣容与被告许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30民初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许祖银:

本院受理原告何秀梅与被告许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30民初2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林志合:

本院受理原告徐雪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黄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福生、黄丽永、黄汉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吴建荣: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3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建荣归还信用卡本息及逾期罚息121101.93元及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9日起信用卡透支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刘庆中: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349号原告黎金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工资54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 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 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董宗震: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宗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榕仲受5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补充更正声明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明光福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郑飞、陈惠珍:

福建法治报社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们补充公告的(2020)榕仲受364号案件,现补充更正以下内容:本案定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道路运输证(车牌号:闽HG805挂;字号:闽交运管南字350782200322),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4286001650,现声明作废。

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姐妹食品商行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姐妹食品商行

2021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晋安区丰添餐饮店不慎遗失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0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JY23501110115687,现特此声明作废。

福州市晋安区丰添餐饮店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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