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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1月18日公告

2021-04-13 11:49: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月:

本院受理原告何纪城诉被告陈月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赵尧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绵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绵福起诉要求:要求你支付所欠煤炭款66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12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2245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5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庆伟

联系电话:18020956090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人民西路883号建发金座18楼1809号

福建省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8日

陈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405015315):

因你所开办的鞋材贴合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鞋材贴合生产设备,并且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叁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环荔罚告〔2020〕3号),逾期视为送达。(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电话:0594-2238663)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莆田市荔城区恒顺汽车美容服务部(注册号:350304600170454;经营者:蔡永霖;居民身份证号码: 350321197902037356):

因你(单位)汽车美容和汽车外观烤漆服务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环荔罚告〔2021〕2号),逾期视为送达。(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电话:0594-2238663)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林联研、苏明珠: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50号原告杜甫乐房地产(三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联研、苏明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江旺林:

本院对原告李繁华、王方进、李天云与被告你、清流县顺欣建设开发公司、福建省清流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清流县赖坊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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