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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解纠纷

2021-04-15 13:08: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5日讯 “林法官,太感谢您和佘坚局长了,可帮我们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了,真的是太感谢了!”电话那头,企业负责人非常激动。日前,平潭法院收到一面印有“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这锦旗背后,是一次次不辞辛劳的多方协调,是执行法官善意执行、为企业解难题的坚定初心……

这事得从8年前说起。

2013年,某业主单位与鑫鑫建设集团(化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鑫鑫建设集团又将其中的水电部分的施工项目承包给小王(化名)和小陈(化名),并约定了工程价款、交付条件和保修条款等。合同签订后,小王和小陈依约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12月竣工。经验收后,小王和小陈收到了大部分的工程款,但还有600余万元经多次追讨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鑫鑫建设集团向小王、小陈支付工程款62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鑫鑫建设集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小王和小陈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鑫鑫建设集团向法院申报了财产。原来,因2020年的疫情,企业多次停工停产,现在企业账户上的资金已寥寥无几,又因该案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企业账户被冻结,有些经济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都成困难。鑫鑫建设集团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但在此之前,希望法院能暂缓将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免让原已半停工的企业雪上加霜。

鉴于该案件为涉企业、涉农民工工资的敏感案件,而且案件标的额大,经办法官第一时间就向执行局领导进行了报告。平潭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佘坚表示,现正处在疫情的复工复产阶段,一定要遵循善意执行理念,快执快结,灵活采取强制措施,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也要把对被执行人企业的损失降到最小。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一方面遵循善意执行理念,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限高及失信宽限期,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说明善意执行的理念及企业的实际困难,申请人小王和小陈同意免除部分利息,但要求一次性结清款项,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执行法官深入了解,企业的工作人员向执行法官说出了企业的实际困难。原来,企业在业主单位还有一笔1000多万的保证金,因业主单位认为项目验收手续还未完成而拒绝支付保证金。鑫鑫建设集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已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如果业主单位能先支付部分保证金,我们企业的问题就能解决了!”得到该线索后,佘坚多次带队到业主公司进行协调。终于,业主单位同意预先支付部分保证金,促进此案的执行,但鑫鑫建设公司需要撤回与业主单位的诉讼。鑫鑫建设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诉申请。有了业主单位的背书,申请人也终于同意鑫鑫建设公司可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先扣划部分款项,解除企业的强制措施,其余款项待一个月后支付。经过近两个月的多方协调,该案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签订和解协议当天,各方当事人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的意见》实施以来,平潭法院刚柔并济,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基础上,在执行中规范执行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涉企业案件,秉承着善意执行新理念,多措并举,最大限度释放执行善意,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社会矛盾。下一步,平潭法院将继续遵循善意执行理念,为百姓办实事,为企业解难题,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平潭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兴说。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