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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5月13日公告

2021-05-13 14:48: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严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强与被告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27民初82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严华偿还黄志强货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严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龚培钰:

本院受理原告姜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汪蜀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汪蜀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9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汪蜀明立即偿还信用卡本金19700元、利息2148.94元、费用2903.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怿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林吓糖: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吓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371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郑颖: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郑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372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陈丽清:

本院审理原告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林晓鸣、林云峰:

本院审理原告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鸣、林云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柳茂星、刘璐: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529号原告阳圣和与被告柳茂星、刘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班丽珍: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486号原告巩芳淮与被告班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张炳海: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750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张炳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邓积贤: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687号原告邓翼明与被告邓积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泰宁县金泰宾馆不慎遗失原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该执照正本作废。

泰宁县金泰宾馆

2021年5月1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5月11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骄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伍仟万元人民币减至壹仟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606018786

联系人:林荣灯

联系地址:罗源县白塔乡赤岭口工业园147-148号

福建省骄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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