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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问题探析

2021-05-20 13:23: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为短视频的形成奠定了客观坚实的基础;新时代对于个性表达的追求和独特的社交心理为短视频的火热提供了广阔的窗口;碎片化与私人化趋势的日益显著让短视频平台愈加符合广大用户的生活习惯……失速奔跑的短视频逐渐暴露出了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其中,著作权侵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短视频作品和著作权问题界定概念,引用案例进行分析,并划清权利的保护范围,希冀规制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为短视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建议。

一、短视频作品概念的界定分析

抖音、快手、美拍、梨视频等短视频腾空问世,并以摧枯拉朽般的速度占领了数据网络的峰头。毋庸讳言,短视频平台应运时代大势,迸发出磅礴的发展潜力。所谓短视频,通常是指能够通过移动智能终端的功能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总时长不超过15分钟的视频,实时分享于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一种无缝对接的新型视频形式。

二、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

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8.73亿,占据整体网民的88.3%。作为新兴事物的短视频,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诸多的隐忧,其中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短视频成为侵权的重灾区。自2018年以来,针对短视频平台企业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相关行业组织也相应开启了自我规范与约束调整:国家版权局部署安排“剑网2018”专项行动,约谈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企业,下架数万部短视频作品;为了严控传播侵权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紧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中国网络视频服务协会甚至还下达了短视频内容审核的规范准则。除此之外,为了更好整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喷井式滥象,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还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改决定,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力图解决原先难以涵盖、界定清楚新形式的司法实践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在保留独创性标准的前提下,将“作品”定义从“可复制性”变成“以一定形式表现”,对保护的著作权作品的界定范围更宽泛;二是将类型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赋予了法官更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能让法官在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形式作品时结合其具体特点和技术时代性做出判断;同时,该法还明确确定了短视频为作品,但需要法官判断短视频在视听作品中的归属问题。总而言之,一方面,新法提高了法官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增添了法官对于案件对象的判断难度,这也是伴随数字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时值世界知识产权日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生效之际,2021年4月9日晚,影视公司、行业协会以及视频平台等70余家机构发布了联合抗外的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运营者注重版权保护,尊重原创。在这份觉醒的声明号召下,接连数位一线演员、明星也随后纷纷表示强烈抵制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的立场。这无疑为长视频的维权之路吹响了前进的号角。

三、典型案例——谷阿莫被告侵权案

在网络短视频风生水起的时代,许多人准确把握住风向标,开始在微博上上传短视频。因电影解说短视频而爆红的谷阿莫,就是众多短视频博主中的佼佼者,他十分擅长将几小时的电影浓缩成短时间故事。自2015年起,谷阿莫凭借自己的“X分钟带你看完XXX电影”迅速在微博上爆红,其目前在微博上的粉丝量1245万,每部短片点击量都能达到百万以上,在YouTube亦有超过百万的惊人订阅量。然而,在2017年4月,三家影视公司(又水整合、得利影视、KKTV)控告谷阿莫侵犯了他们的电影著作权。后来,迪士尼公司与车库公司也纷纷加入维权控告谷阿莫的队伍。他们声称谷阿莫的重制行为严重影响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其主旨内涵,通过碎片化的搬运、剪辑,侵犯了影视原创人的合法利益。

四、规制网络环境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建议

根据上文提到的近几年来争议代表性最大的一起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谷阿莫事件,我们深知短视频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领域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随着近代社会膨胀式的扩展,科技赋能产业的趋势愈发凸显,各国亟需对保护著作权,特别是网络环境背景之下的知识创新与传播进行不断的立法革新和完善。

从理论上,以谷阿莫被告侵权案为例,在定性谷阿莫事件为著作权侵权表达还是二次创作——戏仿的一个重要界限:即合理使用的规定。目前,海峡两岸的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滑稽戏仿”和“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概念,还无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就合理使用制度而言,每个国家的标准都不同。国际上公认的标准主要有“三步检验标准”和“四要素检测法”。而合理使用制度的审核标准只能是在宏观角度上为法律案件提供借鉴,却没办法进行细化的规制和实质性指导。但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和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对比其实不难看出,无论是何种合理使用规则,二次创作短视频都很难完全纳入其 “保护伞” 之下。其实这是一个利益的博弈:一方面,当该领域缺乏知识产权的管制和保护时,原创影视作品将极其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盗窃,直接影响到创新创作者的激情和动力,而且考虑到目前长视频走诉讼维权所面临的取证难、周期长、胜诉赔偿与成本的不相当性等艰巨困境,不利于创造性成果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不能否认二次创作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其存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追求的文化繁荣导向,因此如果过分管理和压制时,亦会使优秀的文化作品的流通受到阻碍,合理使用规则也就形同虚设了。所以,笔者认为,使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侵权问题得到事先规制是一明智有效的方法。

在实践中,首先,针对新法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司法实践中也应积极响应国家对于保护著作权的这一价值倾向,至少在赔偿金额上给予被侵权人相应的补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对侵权人惩罚的功能。其次,由于网络环境虚拟人格维权的特殊化,相对于事后的救济措施,我们应更为注重事前的预防之策。作为巨大盈利体系的短视频媒体平台,理应承担与其成本利益相匹配的义务责任。例如,平台在短视频上传时对用户有尽到相关法律责任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同时应增强技术革新,推广内容识别审核技术的应用,对于黄赌毒、严重侵权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内容的视频进行及时的删除和下架;另外,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可知,占据控制地位的短视频平台更应当担负管控的职责,具备充分理性的认识,并非在所有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以享有责任的免除。以“雅虎案”和“百度案”的案例昭示,在某些情形下,法官可以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所链接的内容存在侵权事实,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视而不见,违背作为善良诚信之人维护网络环境的准则宗旨,则要与内容上传者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五、结语

短视频行业繁荣景象背后频发的著作权版权侵权乱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既要把握短视频这一新兴行业的与众不同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要求,又要学会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的典范,未来甚至还可以考虑引入区块链、智能合约等形式搭建技术层面的屏障,在促成短视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领域一片清新野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协调好著作权人的切身价值,同时又不失对传播和二次创作的新形式自由表达的尊重与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_71361.htm,2021-02-03/2021-03-23.

[2]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

[3] 阮开欣.从“谷阿莫”案看戏仿的版权限制「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7-05-12(010).

(廖晨希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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