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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6月1日公告

2021-06-01 14:56: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黄铭:

本院受理原告闽清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黄朝扬、叶碧华:

本院受理(2021)闽0125民初1305号原告黄朱平与被告黄朝扬,叶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陈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陈宇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16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0618.37元,利息770.20元,违约金2663.92元,分期手续费1020元,合计15072.49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郑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2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罗文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2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唐意祥:

本院受理原告魏兴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颜启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启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郑毓菁、郑毓华、陈丽华、郑颖: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美与被告邹爱珍、郑雪、郑璇、郑孙文、陈丽华、郑颖、郑毓菁、郑毓华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邹爱珍对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二村50幢301室房产享有八分之五份额。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邹爱珍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郭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中南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红梅、郭志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谢红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中南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8889.76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8889.7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郭志雄对谢红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郭志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红梅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戴晨光: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661号原告三明市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洪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付刘春、黄尾兴: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421号原告曾春旺、傅紫萍、曾泽富、叶建灿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判令被告支付毛竹款106000元及从上述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注销公告

根据中共福安市编制委员会安编委[2020]40号《中共福安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文件精神,福安市顶头水库管理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原单位的债权债务由福安市茜安水利服务中心承接。

联系人:吴品光

联系电话:17759306769

福安市顶头水库管理处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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