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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6月2日公告

2021-06-04 11:13: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良钦:

本院受理原告郑得顺与被告张良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14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黄以昌: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明与被告黄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谢文锋、吴宝娣:

本院受理原告谢兆贞与被告谢幼琴、谢文锋、谢文虎、吴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02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1.谢幼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兆贞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时止,按2020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的利息;2.驳回谢兆贞其他的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10227元,由谢幼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陈育桦、徐水儿:

本院受理原告魏少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9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更正声明

龙海水寮生猪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刊登的清算公告内容有误,其中:“2021年5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再次确认2017年6月14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同意公司解散”更改为“2021年5月25日的股东决定再次确认2017年6月14日的股东决定有效,同意公司解散”。特此声明。

龙海水寮生猪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丽影内衣代销部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3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3501022001770,声明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丽影内衣代销部

2021年6月2日

吴继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吴继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9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分期贷款合计83961.48元,其中本金55752.64元、利息5225.49元、费用22983.35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信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8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林信桃劳务工资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范小青、杨远辉: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8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范小青应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8939.24元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利息、违约金2098.94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陈金秀: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陈金秀应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8779.36元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利息、违约金5103.78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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