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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06-17 11:39: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原告忘记出庭之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7日讯 “法官,真的太谢谢你了,让我这次能够一次性解决了,不用再跑法院,再起诉一次。”日前,与被告谢某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后,原告陈某连连向惠安法院承办案件的审管办苏法官表示感谢。

5月19日10时,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时开庭,谢某如期到庭参加庭审,而原告席上却空无一人,陈某并未到庭参加庭审。承办法官当场电话联系陈某询问原因,陈某才记起开庭时间,并表示还在家里,无法赶来开庭。

原告未出席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

“如果机械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可直接按撤诉处理,但纠纷并未解决,势必还会再次起诉到法院,既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增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认为。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被告谢某详细说明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意见,并详细听取了谢某的意见。谢某表示,对于陈某诉称的“借款数额30000元”情况属实,但表示应当扣除已偿还的本金。谢某同时表示,希望可以与陈某协商处理掉本案纠纷,不用再次跑法院。

本着尊重当事人意见和请求的理念,承办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法律规定,将该案按撤诉处理。针对谢某希望在本案一次性处理掉本案纠纷的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了原告陈某,做通双方工作,并召集双方到庭查明案件事实。

5月25日,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扣除谢某已偿还的本金后,陈某同意谢某分14期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2071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得以一次性妥善解决,免去了双方因陈某忘记开庭时间导致原本应按撤诉处理、须再次起诉、重启诉讼程序之烦琐和诉累。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梁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