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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3日公告

2021-07-06 11:27: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会坤:

本院受理(2021)闽0902民初1340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会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雷石明:

本院受理(2021)闽0902民初1341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石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公 告

本院已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受理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担任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管理人。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福建省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29幢三层302室,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债权申报联系人:刘新生,手机号码13328923559,邮编3660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浩(厦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钱琦:

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浩(厦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钱琦、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继续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唐自力:

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建闽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由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康声光、朱世智:

本院受理原告邱木生与被告康声光、朱世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5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李连姬: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130.79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800.19元、罚息3466.09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刘忠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刘忠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忠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75元、利息7405.82元;并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利息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24%;并支付原告保全费412元、公告费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张述铨、肖碧莲: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述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普惠金融卡欠款本金49943.01元、利息7221.41元(计至2020年9月22日)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三明农商银行普惠金融·麒麟卡使用须知》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得超出年利率24%)、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800元。肖碧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你们负担)。具体判决内容以本院下发的判决书为准。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吴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济坚与被告吴丽英离婚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19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苏仁和:

本院受理原告曾杰与被告苏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应水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水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5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秦才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友照与被告秦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20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

李圣:

本会受理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李圣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20)榕仲受819号],现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30在本会第四仲裁室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3日

林盛朝、杨海: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被申请人林盛朝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500号]、与被申请人杨海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501号],现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各自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二案分别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30、10:0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3日

结婚证遗失声明

本人包美艳(身份证号码:350123198703091540),于2013年10月25日与林东信(身份证号码:L122143906)在福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100-2013-002673)。现双方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由于本人保管不慎将原结婚证遗失,如今后出现任何与原结婚证有关的问题,后果全由本人负责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包美艳

2021年7月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周宁汇信投资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4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705882373

联系人:张积伦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园区

周宁汇信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公 告

尊敬的望江公寓购房人:本项目目前可验收,望知悉。

福州融硕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祺丰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铜质材料大小4.0cm,公章编码:3507840016596。 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祺丰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泰宁县怀恩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1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套,电子执照序列号:10015100432981,现声明该电子执照作废。

泰宁县怀恩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陈丽遗失福建省人民法院工作证,部门:闽清县人民法院,职务:助理审判员,证号:124134,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丽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金尊食府不慎遗失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局2014年5月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698600006916,现声明作废。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金尊食府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建八山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20175599,声明作废。

福建八山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梅列区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安捷商务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州浚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0400840441,声明作废。

福州浚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怀恩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长忠

联系电话:13313818626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2号1栋一层104号

泰宁县怀恩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叶长忠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闽北环境科技开发中心不慎遗失圆形木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闽北环境科技开发中心;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闽北环境科技开发中心

2021年7月3日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局已受理吴运军诉你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航举证通知[2021]45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勇泽广告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40051901,现声明作废。

福州勇泽广告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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