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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13日公告

2021-07-13 15:01: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汤步青: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林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龚恒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蒋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梅诉你、何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温德清:

本院受理原告丘三金诉温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河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蔡志泳: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告蔡志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志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6352.72元及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费用(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1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截至2021年1月27日未还的利息为35477.69元、违约金为5130.1元、其他费用为1722.94元)。案件受理费2674元、公告费720元,由蔡志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罗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洪华秋、谢常姬: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1.洪华秋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997.2元、透支分期手续费4093.94元、违约金1209.64(计至2021年3月22日)及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等约定利率及方式计算的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2.洪华秋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元;3.谢常姬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洪华秋、谢常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肖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诉被告肖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肖淋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1077.15元、利息余额2099.64元、费用10297.69元,(合计金额为4347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427民初15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吴洪章: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591号原告董维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黄绍清、吴荣光:

本会受理申请人刘起照与被申请人黄绍清、吴荣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榕仲受43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厦门御之霖食品有限公司、卢灿斌: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博鸿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御之霖食品有限公司、卢灿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榕仲受633号],现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3:30在本会第三仲裁室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邵旭辉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榕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208号仲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点00分开庭。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30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遗失声明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林琰律师不慎遗失:2004年10月份福建省司法厅核发的专职律师证,执业证号13501200410208057,律师资格证号:B20023500000342,流水号:10977214,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林琰

2021年7月13日

遗失声明

朴门(三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电子营业执照一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QYKC13;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20416110220214),现声明作废。

朴门(三明)生态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7月7日股东会决议,福建寰盛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650058214

联系人:陆圆娟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路190号月亮湾小区西区10#楼1层06店面

福建寰盛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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