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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10日公告

2021-07-13 15:01: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长杯: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芳与被告张长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福建省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立海诉你劳动确认关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通知、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刘桂祥:

本院受理原告曾秀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滕松:

本院受理原告薛婷婷诉被告滕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陈庆福: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629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告陈庆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王雯健:

本院受理原告蒋宏华与被告王雯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范连倩: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596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告范连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蒋玉华: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599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杏支行与被告蒋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邓德松: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828号原告林福建与被告邓德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邓德松: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826号原告林福建与被告邓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杨丙丁: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生与被告杨丙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薛在利: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822号原告三元区城关街道城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薛在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郝师傅日用品店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5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为JY3501020121491,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郝师傅日用品店

2021年7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扬航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20252743,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扬航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0日

唐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兵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华融·骏珑教育城 商铺租赁合同》(三层04-2号)于2020年10月12日解除;二、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10月12日的租金48648元;三、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免租期的租金19497元;四、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没收唐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9497元、水电押金2000元;五、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497元;六、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0943.7元(6.3月×每月6499元);七、驳回三明市骏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原三明市梅列区梅列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施泽文: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800号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施泽文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710.04元及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倪永林: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636号原告肖林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12年4月至2021年4月利息为432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7000元,实际应支付利息3620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万金和: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826号原告陈石应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模板预付款10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0日

江苏鑫弘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闽侯县协筑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鑫弘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56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10月13日下午3:30在本会第四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福州中洲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分别受理申请人朱聪林、黄炼文、麻荣柳、陆中秋、王镇潮和石晓红与被申请人福州中洲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追偿权纠纷5案[(2021)榕仲受555、556、557、560、65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上述案件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分别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9:30、10:00、10:30、11:0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建云坤律师事务所黄敬荣律师遗失2017年4月7日福建省司法厅核发的专职《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504201710213335律师资格证号:93司律证字第1308002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黄敬荣

2021年7月10日

台江区杭之荟餐厅(经营者:翁月珠):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唐胜辉诉你单位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仲裁案件,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台劳人仲案字[2021]第228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台劳人仲案[2021]228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9月22日上午10时30分)。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三楼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仲裁科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将依法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7月9日股东决定,武夷山市万联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6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50673222

联系人:王炜

联系地址:武夷山市新丰街道朱子路200号南一嘉苑A幢107店面

武夷山市万联房地产投资

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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