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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21日公告

2021-07-22 15:09: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邱健煌: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邱健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陈金水: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陈金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杨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杨东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吴涵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吴涵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欧阳人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与被告欧阳人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张永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张永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汪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与被告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陈学机:

本院受理原告陈可赋与被告陈学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1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学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可赋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3月10日算至还清之日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更正公告

本报(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刊登的(2020)闽0123民初1202号原告雷孝仁诉被告谢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其中“(2019)闽0123民初1202号”,应更正为“(2020)闽0123民初1202号”,特此更正。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三明市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文志、唐国兰、黄靖怡、黄禄军、刘丽、宋芳明、佘交华、林水华:

原告周辉建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裕成贸易有限公司、周辉平、李芳芳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该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曾锦聚: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与被告曾锦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鉴与被告曾锦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建灯与被告曾锦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林维华、彭丽:

本院受理福建省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三明农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林维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三明农商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19434.36元;支付从计息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麒麟卡使用须知》、《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等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支付三明农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2.彭丽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461元、公告费600元,由林维华、彭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吴荔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忠与被告吴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陈文忠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裁定:准许陈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陈文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柯法钊:

本院受理原告郑秀芳与被告柯法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益友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 3501050027704,现声明作废。

福建益友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郭合合: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禄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23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张霖:

本院受理原告朱威鹏与被告张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罗声键: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696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告罗声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林茂荣、陈瑞琼:

本院受理(2021)闽0403民初886号原告张长茂与被告林茂荣、陈瑞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公告

(2021)闽04破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根据叶峰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指定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24日前,向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和仁新村5幢7层;邮政编码:365000;联系人:廖金水;联系电话:1395095753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3时30分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三明中院网站等外网的公告内容。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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