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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23日公告

2021-07-26 16:38: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春生心悦饭店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元分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4030029610,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春生心悦饭店

2021年7月23日

陈志荣:

本院受理刘赣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林齐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元标与被告林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陈慧阵:

本院受理原告汤小妹与被告陈慧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25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张厚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娟与被告张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2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卢兴团:

本院受理原告宁良栋诉你与卢兴秋、李传秀、福建省秋口萤石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秋口桐坑萤石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张奎山:

本院对原告李梓海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叶美兰、周荣武:

本院受理原告蓝海文与被告叶美兰、周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叶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蓝海文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560元(算至2021年4月20日),并继续按年利率15.4%支付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驳回蓝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5元由叶美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马华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李龙招、马华斌、马甜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李龙招、马华斌、马甜甜在继承马勋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5839.3元、利息619.57元、违约金758.5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黄良杰: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年年有鱼水产经营部与被告黄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本院(2021)闽042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沙县闽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朱伟桥:

本院受理原告莫方华与被告沙县闽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伟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9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姜梦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刘永森偿还原告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474.35元,透支分期手续费2618.38元及违约金5501.89元(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此后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继续按照约定计至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判令刘永森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00元;姜梦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童荣钦、刑竹青: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荣钦、邢竹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16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童荣钦偿还普惠金融卡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2.童荣钦支付原告律师费1600元;3.刑竹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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