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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蕉城法院宣判一起“窨井吃人”案

2021-09-03 12:07: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3日讯 市民在马路上骑行,不慎坠入塌陷的雨水箅,造成重伤并致伤残。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窨井吃人”案件,被告林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5月,福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包了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市政道路、人行道、路缘石、窨井盖、雨水箅等市政设施的巡查与维护工程。不久后,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林某某。

2019年12月16日,闽东路某路段上的雨水箅塌陷,林某某收到修复通知后,仅安排人用塑料反光锥及警戒带对该雨水箅周围进行防护,未及时修复塌陷的雨水箅,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12月20日17时许,因该雨水箅无防护的警示标志,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途经该路段时掉入该雨水窨井,致其翻车受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属重伤一级,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七级、二级。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害人周某在该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80.6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级,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叶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