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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的快与慢

2021-09-06 11:23: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办案快与慢的抉择,是法院常会遇到的问题。如何选择,既见智慧,也见担当。

一案当前,需要把握好时机,考虑多种因素,做到张弛有度。正如唱戏一样,清代徐大椿曾在《乐府传声》中提到:“曲之徐疾,亦有一定之节。始唱少缓,后唱少促,此章法之徐疾也;闲事宜缓,急事宜促,此时势之徐疾也。”在一出戏里,唱段安排先慢而后快有诀窍。在办案中,选择快或慢,则要因案因时而异,拖拉散漫或是盲目求快都应避免。

选择快或慢,随案而制很重要。在法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快审快结,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高效的表现。事实上,有些案件还真的非快不可,慢了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因情事变更,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更加难以处理。笔者曾遇见这样一起案子:时至年关,离大年初一只有三天了,50多位农民工涌到法院,称辛苦劳作一年,被施工单位拖欠工资10多万元,连回家的路费都成问题。他们手上有欠条,法官电话询问施工单位也无异议,为此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传唤被告方当事人,并当场依法裁定先予给付拖欠的部分工资,解了众民工的燃眉之急。试想,如果按普通程序,立案、答辩、开庭,被逼急了的农民工该咋办?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有悖于程序正义理念,既牺牲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背离了司法公正原则,其行为其实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是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办案不讲效率,久拖不决,将当事人的精力拖垮、财力拖穷,就算官司打赢了,又有何益?由此可见,快办案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群众讼累、维护社会正义的有效手段,也是衡量办案人员作风的一杆标尺。

但法院办案不同于行政执法,它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必须快慢有度。如果不问具体情况一味地求快,在当事人双方针尖对麦芒之时,轻意下判,有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反而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审结,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离婚案件,往往由于一方或双方一时情绪激动,到法院要求离婚。其实,有不少是争吵之中的气头话,未必就真的想离婚。火气过了,情绪稳定了,头脑冷静了,那时夫妻恩爱如初,还提什么离婚?因此,在对待一些诉讼案件时,如婚姻纠纷、遗产纠纷、相邻纠纷等,先搁一搁,学会冷处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期”,也许便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息事宁人效果。由此可见,欲速则不达,急躁冒进是做人做事的大忌,也是办案中的大忌。

这让笔者想起一个故事,1947年,邓颖超同志带领土改工作组到河北阜平县搞试点,针对当时工作中出现的“急性病”现象,她曾用“馍馍熟了再揭锅”这个形象的比喻,告诫大家克服急躁情绪。快马加鞭、大干快干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单纯为求快而轻意摁下“快进键”,不顾客观事实地抢时间、赶进度,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办案的快和慢,是两个互动的关系,是两种风格迥异的方法,也是构成诉讼的内在矛盾。但目标一致:定分止争,促进和谐。快与慢是辩证的统一,雷厉风行,快刀斩乱麻,是为有效率;慢条斯理,当缓则缓,也未必没有效率。快与慢之间,有深刻的辩证法。对快不能盲目追求,对慢也要分清原因。为追求工作的精益求精而主动放慢节奏固然有可取之处,但如果是状态不佳、能力不足导致的钝刀砍柴、费时费力,这样的慢就是不该有的毛病了。

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树立一种理念:未经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杨怀荣 作者单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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