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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检察院助受害人家属渡难关

2021-09-24 16:1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4日讯 近年来,闽清县检察院主动聚焦民生领域,密切与群众的血脉联系。近日,该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家属发放5万元司法救助金。

2020年5月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将沿路边行走的郑某撞伤。经鉴定,郑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一项九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郑某家庭本不富裕,平日里一家四口仅靠郑某儿子、儿媳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甚微。自被撞伤后,郑某的伤情日益严重,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家庭不堪重负。而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经济条件较差,无力对郑某进行有效赔偿。

是否可以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郑某一家呢?案件被移送到闽清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第三检察部。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郑某家人向闽清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递交了相关佐证材料。

随后,该院第三检察部与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配合审查,通过走访当地政府、致电询问当地公安机关等方式核实被害人郑某的家庭情况,并依法就郑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听证,认为郑某符合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遂向县委政法委申请拨付该笔救助金。

然而,在司法救助金即将发放之际,检察官得知,郑某已因伤病不治不幸离世。

救助申请人在救助金发放之前已经死亡,其家属可以领取司法救助金吗?闽清县检察院就此问题向福州市检察院作书面请示。市检察院经向省、市委政法委请示后得到答复:在救助金发放之前申请人已经死亡,其权利义务已经消失,救助金不应再向申请人本人发放。但鉴于救助申请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严重,花费巨额医疗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对其家庭予以救助是必要的,应将申请人变更为其家庭成员。

闽清县检察院立即将得到答复情况告知郑某家属,郑某之妻郭某随即向闽清县检察院申请将司法救助原申请人变更为郭某本人。在书面征求闽清县委政法委同意变更申请人及同意发放慰问金后,向申请人郭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及时缓解了郭某一家的经济生活窘境。

(王鲁南 黄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