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21年10月13日公告

2021-10-14 13:31: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瞿凤新:

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瞿凤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黄幼恕:

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黄幼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郑雄:

本院对于城诉郑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林凤玉、林本坚:

本院受理原告谢茂福与被告林凤玉、林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谢启富、陈萍萍: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1288号原告余谨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5万元和支付违约金8万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金31.5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邓毅:

本院受理原告郑德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8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邓毅应归还郑德庄借款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黄树兴餐饮店遗失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5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9810003615,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黄树兴餐饮店

2021年10月13日

邓福秀:

本院受理原告熊荣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8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邓福秀应返还熊荣梅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20500元和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从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杨道荣、戴燕良:

本院受理原告车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8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道荣应支付欠原告车伟水泥款65360元。被告戴燕良对杨道荣前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道荣追偿。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杨道荣、戴燕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陈明虎: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明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9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明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为6228025903587111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借款本金28170.56元;二、陈明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为6228025903587111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1元,由陈明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徐雅奇、黄英亮: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雅奇、黄英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徐雅奇、黄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借款本金129,427.52元;二、徐雅奇、黄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透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24元,由徐雅奇、黄英亮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陈明虎、吴善金: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明虎、吴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9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明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9859.56元及尚欠借款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吴善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善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明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4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94元,由陈明虎、吴善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吴杭燕:

本院受理原告郭义成与被告吴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0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杭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郭义成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吴杭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