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真烟也犯罪? 检察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进行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5日讯 近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和犯罪危害程度情况,对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年初,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到松溪县旧县乡游墩村、马坪村多家食杂店中收购七匹狼、利群、中华等品牌卷烟378条,之后在其经营的小卖铺零售。后经鉴定被查获的378条卷烟系真烟,总计价值为人民币78475元。 本案中,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金额达到78475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释法: 为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我国对一些有关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李书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