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法院采取“打击+教育”模式判案
一男子被判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1日讯 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采取“打击+教育”的审判模式,来到元坑镇福峰村巡回审理由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梅某涛犯盗窃罪一案。 7月11日凌晨,梅某涛走路经过元坑镇谟武村时,看到受害人肖某兴家门口停放着一辆黑色小轿车,便想进入车内休息,恰巧,该车车门未锁,车钥匙也未拔出,梅某涛旋即心生歹念,打算把小车偷走代步。但不会开车的他直接把车子撞向了马路对面的围栏,肖某兴发现后立即冲进小车驾驶室把梅某涛拉出,并与其发生口角,后梅某涛被警方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一方面向被告人分析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向被害人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并就赔偿问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院的教育,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地向被害人进行了道歉,同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自愿放弃民事赔偿的权利,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涛盗窃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凯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