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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建阳检察院对一涉股东纠纷的被告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11-08 16:32: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8日讯 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涉股东纠纷的被告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黄某、宋某某和陈某某均系南平市建阳区某略公司股东,2017年,该公司投资开发了某项目。2020年6月,某略公司与某诚公司签订处理协议,将上述项目转让某诚公司,某诚公司支付670万元给某略公司。黄某和宋某某认为二人在与某诚公司谈判期间比较辛苦,于是商量隐瞒某诚公司支付670万元的事实,告诉陈某某该公司只支付640万元,将另外30万元私分。

今年8月,陈某某发现黄某和宋某某私分了某略公司的30万元,于是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报案。建阳区公安局于8月16日立案侦查,9月1日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公司股东纠纷引发犯罪,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方沟通,黄某的家人同意按照出资比例退出被其侵占的15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也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最终,检察院认为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李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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