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检察院首次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案件获判
即便离婚,法定抚养义务仍需履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讯 “自从我儿子和江某离婚后,江某就从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日前,小翼(化名)的奶奶周某群向连城县检察院检察官说道。原来,小翼是周某和江某的婚生子,2019年1月份,俩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翼由周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其他教育、医疗等费用由俩人各承担一半。但是,江某在离婚后长期未探视过孩子,也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连城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在不干扰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深入村居对小翼的家庭生活状况、就学情况及江某的经济收入、工作情况等开展全面调查核实。 鉴于该案是连城县检察院第一起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案件,为确保法律监督案件的公正、公平,该院依法召开民事检察听证会,邀请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联盟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会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同意支持起诉。 日前,在连城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努力下,法院判决均采纳了支持起诉理由。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院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直接体现,也是未检业务在民事检察领域的初步探索。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江丽琼 胡雅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