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州鼓楼法院宣判一起涉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

2021-12-16 10:57: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从严处罚 驳回诉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6日讯 日前,福州鼓楼法院对福建某医药公司(下称“医药公司”)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颁布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对中药饮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2019年1月,医药公司购进“瓜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先后共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203家涉药单位。

2019年9月,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发现该中药饮片异常并送检,检验结果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间,该医药公司未停止销售该批次“瓜蒌”中药饮片。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对该医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押了同批次“瓜蒌”中药饮片,之后对该医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没收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违法所得4460.86元;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处违法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6442.63元;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处违法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1倍罚款(违法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计1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110903.49元。”医药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福建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医药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