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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不达标 租赁合同获解除

2021-12-28 15:38: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8日讯 在租房过程中,如果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卫生间的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近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因公用卫生间异味影响租赁物空气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2020年9月,原告某公司向被告谢某某承租坐落于丰泽区宝洲路一高级写字楼作办公使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进办公家具,依约向谢某某支付租金、房屋押金,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能耗费等。某公司承租房屋室内未配备卫生间,公用卫生间与该房屋隔一条通道。然而,某公司入驻后发现写字楼所在楼层的公用卫生间气味恶臭连连,严重影响承租物的空气质量,导致其无法正常办公,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赔偿其遭受的物业费、装修费等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检测部门检测,结果显示案涉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卫生间的臭气浓度、氨浓度、甲烷浓度等指标均超过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因装修造成的相关损失。

(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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